工程款糾紛代理詞

工程款糾紛代理詞
公司惹上了糾紛,請問下被告工程款糾紛代理詞的詳情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事務所接受原告肖某某的委託,指派律師擔任肖某某訴張天剛、張某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原告的一審代理人,現依據法律和事實發表如下的代理意見: 一、 兩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23579.9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被告張某某於2009年9月18日向原告出具燕魯花園10號樓11號樓外牆施工人工費結算單,款項合計258579.90元。該結算單爲張某某親筆簽字,事實中存在法律效力,被告張某某無可狡辯。原告於2010年1月28日收到兩被告給付工程款135000元,至今尚欠123579.90元,有肖某某於當日所寫收條爲證。被告張天剛稱對於總工程款258579.90元,其已用位於濟南市燕魯花園10號樓3單元602室房屋相抵消,該房屋價值280686元,且聲稱原告尚欠其差價約3萬元,而後因爲原告急需用錢又將該房屋賣給被告張某某,而被告張某某對此房屋買賣依據竟是原告於2010年1月28日所寫收條,這簡直就是在歪曲事實真相。原告所寫收條內容爲“今收到燕魯花園10、11外牆鑲貼工程款壹拾叄萬伍仟元整”,兩被告以此收條作爲房屋買賣款,其說法簡直就是荒謬,也由此可以看出兩被告是事先通謀精心策劃欺騙原告,其最終目的是想賴掉拖欠原告的工程款。 二、 兩被告對拖欠工程款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庭審過程中,兩被告一直在相互推卸責任,被告張某某聲稱其不是合同當事人,僅僅是被告張天剛的員工,並沒有得到張天剛的授權,這與事實嚴重不符,並且兩被告對此並沒有提供合法有效證據,其真實意思依然是在推卸責任。事實上兩被告是合夥承包工程關係,這一點原告已經在庭審中詳細陳述事實經過,並且從原告提供的協議書及工程結算單中明顯可以看出兩被告屬於合夥承包關係。故兩被告對拖欠工程款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認爲:兩被告拖欠工程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並且兩被告至始至終一直在編造理由欺騙原告,最終想賴掉拖欠工程款。因此,請求人民法院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則支援原告的訴請。 以上意見,望法庭採納。 以上爲被告工程款糾紛代理詞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