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工程款糾紛代理詞如何寫

當代社會,公司間的債權債務問題糾紛日漸頻繁,相信律師朋友們也經常會遇到類似的案子,其中涉及工程款糾紛的案子尤其多見。那麼,規範的被告工程款糾紛代理詞如何寫,在本文中,本站網就來爲廣大律師朋友提供一份規範的文字,供大家學習參考。

被告工程款糾紛代理詞如何寫

工程款糾紛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

我受張某的委託及安徽承義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擔任徐某某訴安徽省春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及張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告人張某的訴訟代理人。本代理人接受委託後,蒐集了有關資料,研究了有關法律,透過剛纔的庭審調查,對本案中有關事實有了進一步瞭解。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

一、 原告陳述被告欠其59350.50元工程款的說法與客觀事實不符,純屬捏造,且無任何有效證據可以支援自己的訴訟主張。

下面,本代理人將就原告提供的證據及訴訟請求進行逐一駁斥。

1、制單日期爲04年8月4日的工程結算單上路側石數量由43290調整爲42030,單價調整爲每米2.5元,這是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進行變更的結果,已得到原告的確認和認可。原告現在對此進行指責毫無道理。

被告張某作爲潛某某路鳳某城某某園一期總體道路工程項目部負責人與作爲道路路側石安裝班代表的原告徐某某於04年6月16日簽訂一份勞務合同。雙方在該合同中初步約定路側石安裝費爲每米2.8元,每樓梯口85元等條款。工程竣工後,根據實際工程情況,經過雙方友好協商,在04年8月4日的工程結算單上正式確定路側石安裝數量由43290調整爲42030米,單價調整爲每米2.5元。結算單顯示:在樓梯口整屏上渣共計330單元,單價50元/單元。徐某某對上述變更不但未提出任何異議,而且還於2004年8月14日在工程結算單備註欄簽字予以認可。

上述數字的變更,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並且雙方代表(被告方代表王某某、原告徐某某)均簽字認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四十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工程結算單上的數字及計算標準與原先合同上的數字不一樣,應視爲合同條款的變更。該變更並不是被告單方所爲,而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且已經得到原告的認可。由此可見,原告徐某某在起訴狀中宣稱被告單方面在路側石安裝方面以2.5元/m2的標準支付安裝費,無任何理由扣除1260平方,爲此少支付勞務款16200.50元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同理,其指責被告在樓梯口整屏上渣方面,每樓梯口支付50元勞務費,爲此少支付11550元的觀點也是毫無道理的。原告這種出爾反爾惡意訴訟的行爲不應獲得法律支援。

2、原告指責被告單方面扣除1000個計時工是毫無道理的。

另外,在額外計時工方面,原告指責被告單方面扣除1000個計時工也是無任何理由的。徐某某自行上報計時工爲3230個工,而經覈算員張某某、周某某精確覈算並經王某某認可的僅爲2240個工,相差990個工,這就是原告指責的由來。更爲可笑的是: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標號爲17的證明,證明人已將證明內容“6.29日晚5#背面砌兩水井及清掃馬路8人通宵作拾貳工日”劃去,但徐某某仍作爲有效證據提交法庭並據此主張權利;類似的還有標號爲18、19、20的證明。上述證據內容前後矛盾,漏洞百出,根本無法支援徐某某的訴求。

由於工程結算方面紛繁複雜,稍有不慎就會出錯,對此被告所在的項目部對外工程款結算明確規定(具體內容詳見被告提供的證據2):所有工程分包先由計量員張某某、周某某初審、王某某複覈,複覈無誤王某某簽字認可後財務根據項目負責人簽字纔給予支付,而徐某某所指責的部分均無王某某簽字認可,項目部當然有權不付;張某某2004年9月26日在徐某某班組計時工證明單上明確表示“徐某某班組計時工爲3230個工,該上報工時與實際工程量出入太大,現我對此重新覈算後,確認爲2240個工”。

周某某於04年9月27日確認。王某某在2004年12月16日的證明中最終確認爲2240個工。徐某某班組自行上報的計時工工時,在未經計量員張某某、周某某初審、王某某複覈的情況下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由此可見,原告指責被告單方面扣除1000個計時工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被告對原告單方面自行上報的計時工工時根本不予認可,怎麼可能按照原告擅自提供且未經審覈的數字予以付款?

3.原告指責被告不承認1600元計時工證明的說法是不成立的.

原告指責被告計時工註明價格160元不予承認,從而損害原告利益的說法亦是站不住腳的。在原告提供的第26份證明上,證明人張某某已用筆將證明內容劃去,同時寫上“作費”兩字。(應爲作廢兩字,因張某某文化素質不高,將作廢寫成別字作費,代理人特此說明。)既然證明人都聲明作廢,你原告憑什麼認爲依然有效,並正兒八經的提供給法庭,同時據此要求被告認可作廢的東西並按照作廢的金額支付工程款。原告的說法經不起推敲,顯得荒唐可笑。

綜上所述,原告指責被告欠其59350.50元工程款的說法是毫無根據的,也是與客觀事實不符的。

二、 按照工程結算單及額外計時工的計算標準,原告只應得到235000元,而被告包括借支在內已實際支付241300元,多支付6300元。

制單日期爲04年8月4日的工程結算單(被告提供的證據3)顯示:總計人工費153930元。原告於2004年8月17日簽字認可。既然原告對此工程結算單予以簽字認可,那麼該部分內容理應毫無爭議。計量員張某某、周某某在徐某某班組計時工證明單(被告提供的證據5)上明確寫道:“徐某某班組計時工爲3230個工,該上報工時與實際工程量出入太大,現我對此重新覈算後,確認爲2240個工。……合計人民幣81070元。”正是由於原告企圖魚目混珠,將很多作廢的計時工單據上報,因而上報工時水分太大,才導致張某某重新覈算確認。此證明單經過張某某初核、周某某複覈,最後才於2004年9月27日提交項目部。王某某在證明上(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證據4)最終覈准“徐某某班計時工224個,計幣81070元。”前後經過兩名計量員反覆計算複覈,並經有權覈准人王某某最終覈准無誤,至此應該說此證明單及證明具有權威性,不存在誤算的可能。額外計時工應以此證明單及證明爲標準進行計算。153930元加上81070元即是原告應得的工程款235000元。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證據6共計18頁,主要包括借支單、借條、收條、報銷封面。上述18頁證據每張都有借支人(或經手人)徐某某簽字,有權覈准人王某某簽字,項目部負責人張某某簽字,構成完整的財務單據。證據6所有18頁證據累計總的金額爲241300元。證據6清晰地表明原告以借支、借條、收條等名義實際從被告處已領取工程款241300元。

上述證據以無可爭議事實的表明:被告只應支付235000元,而實際上已支付241300元,多支付6300元。

綜上所述,被告根本不欠原告工程款。恰恰相反,原告佔有被告多支付的6300元,屬於不當得利,按國家法律規定應予返還。

三、 原告無理纏訟,原告代理人挑詞架訟,浪費國家寶貴的司法審判資源,應自行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如前所述,被告不僅不欠原告任何工程款,且實際支付的金額已遠遠大於原告所應得到的(多支付6300元)。考慮到原告做工的不易,被告並未要求原告退回多支付的款項(實際屬於不當得利)。可謂對原告已仁至義盡。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原告不僅不感激,反而恩將仇報,以拖欠工程款名義將被告告上法庭,這是被告始料不及的。可見,好心未必有好報。綜觀全案,原告的說法違背客觀事實,提供的證據漏洞百出,純屬纏訟,他不僅浪費了國家寶貴的司法資源,浪費了被告及其代理人的寶貴時間,也浪費了自己的寶貴時間,是一件無任何意義的行爲,應自行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綜上所述,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任何工程款糾紛,被告已將所有工程款按時足額結清。(實際還多支付6300元)。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證據前後矛盾,且與客觀事實明顯不符,根本無法支援其訴訟請求。有鑑於此,本代理人建議法庭駁回原告的無理訴訟請求,從而還被告一個公道。

以上代理意見,如無不妥,請法庭採納。

此致

XX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XX律師事務所

XX律師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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