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糾紛代理詞如何寫

離婚財產糾紛代理詞如何寫

大多數情況下,夫妻雙方離婚時往往都會牽扯到財產,由此產生糾紛互不相讓,最終對簿法庭。你知道,打離婚財產糾紛的官司,離婚財產糾紛的代理詞應該如何寫嗎?本站小編整理了一篇範本,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代 理 詞

xxx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劉某某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原告劉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財產糾紛案的一審代理人。開庭前聽取了原告人的陳述,進行了必要的調查,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本案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本案是離婚財產糾紛,是基於被告不履行離婚協議發生的糾紛,應該是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2年,而不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2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情況。原告的訴求是要求被告履行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規定,而不是要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所以,不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

二、被告稱於2008年12月1日交付給原告現金5萬元與事實不符,而且證據不足。

被告所謂的付款事實依據是兩個不認識人的證人證言,庭審中被告證人1稱不認識原告與被告,但又稱其於2008年12月1日與原被告一起到寧陽民政局,其是去給被告抱孩子。這不符合常理。試想誰會讓不認識的人跟着自己,並給自己抱孩子。顯然,證人的證言不可信。同樣證人2也說不認識原告與被告,又爲何跟隨原告與被告去寧陽民政局,況且5萬元對雙方來說不是一個小數目,既然兩證人都看見被告給原告5萬元錢,爲什麼不讓原告給被告打收條?所以被告並沒有給原告5萬元現金。兩證人所作證詞是假證。俗話說口說無憑,在無書面證據的情況下,不能僅憑兩個人的證言,證明付款事實。

三、關於財產協議第二條中張某某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拿出叄拾萬元整(包括現金貳拾萬元、共同債權壹拾萬元)歸男方劉某某所有的約定性質。

首先,是被告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拿出30萬元,財產掌握在被告手中,共同債權也是掌握在被告手中,債權是否存在,是什麼樣的債權權?能否實現?怎樣實現?在協議中沒有約定,而庭審過程中,被告稱對債權“不清楚”、對“共同債權是否轉移與被告無關”。既然被告都不清楚,不知道是什麼債權,債權是否轉移給原告,是怎樣的債權一概不知,那麼,原告認爲,根據其前提:張某某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拿出叄拾萬元整。這叄拾萬元錢應由被告負責支付給原告。

其次,債權是否存在是本案的關鍵,債得存在。如果債不存在,自然無所謂債權,更無所謂夫妻共同債權。因此,認定夫妻共同債權,首先應確定債的存在。既爲債,則其主體必然是特定的,不僅有特定的權利主體,且有特定的義務主體。被告稱對債權“不清楚”、對“共同債權是否轉移與被告無關。原告也對此不知情。既然所謂的共同債權並不存在,那麼,按照協議約定被告應當支付10萬元現金給原告。

綜上所述,被告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支付共同財產15萬元。

此 致

某某區人民法院

代理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由於每個人的情況不同,因此,離婚財產糾紛並沒有固定的代理詞範本,以上小編總結的代理詞也只是作爲參考。況且,訴訟是一件十分麻煩的事情,建議你透過本站網站,委託你所在地的律師,他們將根據你的具體情況爲你作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