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條件是怎樣的

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條件是怎樣的
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條件是怎樣的
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並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和程序。主要情況有:
1.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2.因爲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3.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法律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