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原始取得法律條文

物權法原始取得法律條文
侵權責任法法律條文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九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