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房屋買受人與在後房屋抵押權人

在先房屋買受人與在後房屋抵押權人
一房二賣中即使第一買受人辦理房屋網籤手續在先,也不能對抗合法佔有房屋的第二買受人

《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會議紀要》一房數賣中的數個買受人均要求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應當依據《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二部分第(二)方面、《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13條的規定確定權利保護順位。在房屋查封期間佔有房屋的買受人,其權利不能對抗在先查封房屋的買受人;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或房屋網籤手續買受人的權利,不能對抗合法佔有房屋的買受人。


買受人要求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案件中,法院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對房屋採取保全措施,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在查封房屋處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並提取儲存有關財產權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