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二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