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一百六十五條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相關法律] 《公司法》第六十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二百一十五條 董事、經理違反本法規定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的,除將其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外,並可由公司給予處分。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5:十、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刑法第165條)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