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30日轉行政拘留15日

刑事拘留30日轉行政拘留15日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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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轉行政拘留流程


行政拘留可以轉刑事拘留,而刑事拘留是不能轉行政拘留的。


一、刑事拘留轉爲行政拘留,沒有法律依據,也缺乏法理。

刑事拘留是刑訴法所規定,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規定。這兩大部門法都沒有規定刑事拘留可以轉變、抵扣行政拘留,也沒有共同的上位法規定可以轉變、抵扣。2004年公安部《關於刑事拘留時間可否折抵行政拘留時間問題的批覆》說“經徵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同意,如果行爲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爲與依法被行政拘留的行爲系同一行爲,應當將其刑事拘留的時間折抵行政拘留時間。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刑事拘留的,應當依法給予國家賠償。但是,如果因同一行爲依法被裁決行政拘留,且刑事拘留時間已經摺抵行政拘留時間的,已經摺抵的刑事拘留時間不再給予國家賠償。”但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公安部的檔案顯然是越權的。之後,2013年1月施行的公安部《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84條也規定,刑事案件撤銷後,可以移交行政處理。但部門規章,顯然也不應涉人身自由抵扣,這個本該是法律規定的立法內容。


二、刑事拘留轉爲行政拘留,給警方開了後門,縮減了當事人權利。

如果刑事拘留轉爲行政拘留正當,則意味着,警察辦理刑事案件中,一旦發現不對,即可轉向治安處罰。這種銜接,有濫用職權而無需承擔責任之虞。其次,面對轉化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失去了申辯權、暫緩執行治安拘留期等權利,只能束手就擒。再次,違背“一事不再罰”。同一行爲,已被刑事拘留過了,再被行政拘留,顯然是雙重處理。雖然刑事拘留,只是強制措施,但其限制人身自由與行政處罰是無異的,實質上仍是被兩次處罰,頗爲不公。可見,這個轉換機制,純粹是爲權力設計的,漠視了權利,並不平衡。

故刑事拘留不應該轉爲行政拘留。發現錯案後,應當立即撤銷案件,釋放當事人,已經刑事拘留過的,免予追究行政處罰。如果是違法拘留的,則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 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予以國家賠償。


  刑事拘留轉行政拘留流程,首先行政拘留想要轉化爲刑事拘留是完全有可能的,因爲行政拘留的程度比較淺,如果行爲人在違法的行爲程度變得更深就可以成爲刑事拘留,但是刑事拘留轉化爲行政拘留違背了法理,所以是不存在這個流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