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一次性補償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一次性補償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一次性補償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安置費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一次性補償收入。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含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其他補助),其收入在當地(所在省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繳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可視爲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並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爲:個人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減去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再減去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費,用此餘額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實際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爲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出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然後再乘以年限數,就是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個人在該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2、安置費收入。對於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