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20年被公司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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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認定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區分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1、在客觀上都表現爲使用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但前者必須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後者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犯罪。

2、在主觀上,前者由過失構成;後者則出於故意。在實踐中,對間接故意實施的與出於過於自信過失構成的上述犯罪比較難以區分。二者行爲人對其行爲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均已預見(儘管認識程度不同),而且都不希望結果發生。但前者雖不希望卻未採取避免結果發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僥倖任其發生。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均不違背行爲人的意願。後者行爲人則採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結果發生的主、客觀條件,只是過高地估計和輕信了這些條件,才使得危害結果未能避免,發生這種危害結果違背行爲人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