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與管制、行政拘留的區別

拘役與管制、行政拘留的區別
拘役與管制和行政拘留的區別

1、拘役與行政拘留雖然都是短期剝奪自由的強制方法,但它們之間存在着明顯的區別:


(1)性質不同。拘役是刑罰種類之一;行政拘留屬於治安行政處罰


(2)適用的對象不同。拘役適用於犯罪分子;行政拘留適用於違反治安管,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行爲人。


(3)適用的機關不同。拘役由法院適用,而行政拘留則由公安機關適用.


(4)依據的法律不同。拘役的適用以刑法爲依據;行政拘留的適用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爲依據;


(5)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行政拘留的期限爲1日以上15日以下。拘役主要適用於罪行較輕、但仍需短期關押改造的犯罪分子。


2、管制也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羣衆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爲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