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爲與企業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

視爲與企業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
連續簽訂固定期勞動合同10年以上的,是否已經視爲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此時企業若不續簽該怎樣維權?
  《勞動合同法》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連續在單位工作10年以上,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在單位籤合同連續10年以上,那麼續簽合同時,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然,反映到勞動局,申請雙倍工資賠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