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連續犯

遺棄罪連續犯
遺棄罪連續犯的處罰的具體的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261條的相關規定,所謂遺棄罪,指的是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行爲。同時可以注意到是,法律規定是情節惡劣纔可以判定爲遺棄罪。 以下爲惡劣情節: 1、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 2、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着,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 3、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 4、行爲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難境地的; 5、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 對於那些多次或者連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之人的行爲,遺棄罪連續犯 已經是情節惡劣的行爲,可以判定爲遺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