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檢總局強制措施規定

質檢總局強制措施規定
強制措施有哪些,規定是怎樣的呢?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採取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公安機關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仿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另外,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將其扭送公檢法機關處理: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