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法廢標條款

招標法廢標條款
招標法廢標條款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呢?
“廢標”這一詞語,在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是沒有的,正確的說法是“否決其投標”。 政府招標法一般規定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二條: “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爲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檔案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檔案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檔案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檔案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檔案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檔案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檔案沒有對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爲。” 政府採購法中有“廢標”這一詞語。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 在招標採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檔案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爲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採購預算,採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採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後,採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以上就是招標法廢標條款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