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流程中責任認定

活動流程中責任認定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騙取財物怎麼認定

根據刑法的規定,“騙取財物”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要件之一,這也是傳銷活動的最本質特徵,傳銷活動的一切目的都是爲了騙取財物。實踐中有意見認爲“騙取財物”的認定需要證明行爲人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且需要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承認被騙或者報案。


經研究認爲,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不能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等同於侵犯財產犯罪。


“騙取財物”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實踐中應主要從行爲人的客觀行爲方式加以認定和把握,只要行爲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詐手段,如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誇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等欺詐手段,實施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爲,並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從中非法獲利的,即應認定爲“騙取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