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網絡賭博怎麼處罰

參與網絡賭博怎麼處罰
參與網絡賭博怎麼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爲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罪的規定處罰:
(一)爲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援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二)爲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三)爲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資訊有關的廣告或者爲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