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監事需不需要本人去

變更監事需不需要本人去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爲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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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監事需不需要本人去

變更監事不需要本人去。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進階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52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