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監事不需要本人去。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進階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法律依據:《公司法》第52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