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損壞賠償制度款繳納增值稅

物品損壞賠償制度款繳納增值稅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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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收入是否繳納增值稅

看具體情況定。如果收取的罰款是與自身提供的服務相關,罰款應作爲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如果是單純的罰款,不是經營活動,不作銷售收入處理,不交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第三十七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爲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一)代爲收取並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二)以委託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託方收取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