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侵害管轄的規定是如何的

停止侵害管轄的規定是如何的
停止侵害管轄的規定是如何的
一、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的管轄
對於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和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因侵犯專利權行爲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爲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爲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爲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爲的實施地;一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銷售、進口等行爲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爲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爲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二、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是指當事人可就第一審民事案件,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透過協議,選擇在某一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而產生的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關於一般地域管轄的第3款中規定,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區內,各該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第23條至33條在特殊地域管轄中常給有關案件規定了兩個甚至兩個以上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這樣一來,就往往發生對同一案件,兩個或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情況,民事訴訟法規定,遇有這種情況,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如原告同時向兩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這就是所謂的選擇管轄。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5—7條的規定,因侵犯專利權行爲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爲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爲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爲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爲的實施地;一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銷售、進口等行爲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爲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爲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2、《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特別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四條 保險合同糾紛管轄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 票據糾紛管轄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