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的管轄如何確定

職務侵佔罪的管轄如何確定
職務侵佔罪的管轄機關是由公安機關管轄,檢察院只管轄國家工作人員的犯罪。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二)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公安機關立案,職務侵佔罪的主體並不是國家安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侵佔罪指刑法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特殊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包括刑法第三章183條第1款規定的保險公司人員犯罪;關於刑事訴訟六部委規定刑法第三章規定的犯罪由公安機關偵查,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裏指檢察院直接偵查或法院直接受理的除外,顯然職務侵佔罪不在除外管轄之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