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的管轄權怎麼確定

一、職務侵佔罪的管轄權怎麼確定

職務侵佔罪的管轄權怎麼確定

職務侵佔罪是由公安機關管轄,檢察院只管轄國家工作人員的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公安機關立案,職務侵佔罪的主體並不是國家安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侵佔罪指刑法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特殊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包括《刑法》第三章183條第1款規定的保險公司人員犯罪;關於刑事訴訟六部委規定刑法第三章規定的犯罪由公安機關偵查,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裏指檢察院直接偵查或法院直接受理的除外,顯然職務侵佔罪不在除外管轄之列。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罰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二、職務侵佔罪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內容顯示,如果企業或是公司或單位的職員,存在利用職務便利,把屬於本公司的財務非法侵佔的,且數額較大的行爲,可處不多於五年的有期徒刑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