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會見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犯罪嫌疑人會見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期間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是什麼,
被監視居住人應遵守的規定和享有的權利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這主要是指兩種情況:一是被監視居住人在本地有固定住處的,未經公安機關 批准,不得離開固定住處;二是對於應當採取監視居住措施而在本地沒有固定住處的,應當爲他指定居所。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這裏的居所, 是公安機關指定的居住場所,而不是直接將被監視居住人關押在拘留所或者看守所。對於監視居住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准被監視居住人 離開住處的,應當徵得決定機關的同意。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即被監視居住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會見除與自己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員和所聘請的律師、辯護人以外的其他人。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這是對不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起碼的要求,及時到案是爲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即被監視居住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恫嚇、引誘、收買證人等形式阻撓證人作證或者不如實作證。

5.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即被監視居住人不得利用自己未被羈押的便利條件,隱匿、銷燬、僞造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或者與其他同案犯建立攻守同盟、統一口徑等。

享有的權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爲監視居住超過法定期限,可向決定機關提出解除監視居住的要求,決定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審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