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實施條例第十條

勞動法實施條例第十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具體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說的是,勞動者非本人原因,比如受原單位派遣,到另一個新的單位工作,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在新單位合併計算。原單位已經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以後與新單位解除合同的,應將原單位已經補償的年限扣除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爲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