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 不允許 重大資產重組

創業板 不允許 重大資產重組
創業板 不允許 重大資產重組
“上市公司實施前款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 “(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內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違法違規的行爲已經終止滿3年,交易方案能夠消除該行爲可能造成的不良後果,且不影響對相關行爲人追究責任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爲; “(五)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不存在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或者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其他情形。這就是創業板 重大資產重組我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