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行政拘留,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行政拘留和限制人身自由
行政拘留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行政拘留並不屬行政強制措施,一般行政強制措施只有行爲,沒有結果。譬如暫扣車輛、暫扣駕駛證等行政強制措施,只是扣押這種行爲。如果吊扣、吊銷,就屬行政處罰,而非行政強制措施了。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爲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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