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身自由行政處罰由誰行使?

我們都應該知道,關於我們國家,尤其對於人民來講,人身自由權是基本的權利,那麼我們可能就會產生疑問,限制人身自由行政處罰由誰行使?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限制人身自由權的機關應該是公安機關,那麼詳細的,我們一起來看下面的文章。

限制人身自由行政處罰由誰行使?

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人身自由的主要內容

一、身體自由權

身體自由權也稱作行動的自由權,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

人身自由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作爲和不作爲,不受非法限制、剝奪、妨礙的權利。身體自由權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體行動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或剝奪自然人的身體自由,即爲侵權行爲。以非法強制治療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體自由,就是侵害了身體自由權。這是因爲身體自由爲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權利,一經非法剝奪和限制,即屬侵害他人行動的自由。

二、精神自由權

精神自由權,也稱作決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權。

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從事正當的思維活動,觀察社會現象,是進行民事活動的前提,法律應當予以保障。因而,精神自由權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主思維的權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內在思維活動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爲侵權行爲。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9條規定:“盜用、假冒他人名義,以函、電等方式進行欺騙或者愚弄他人,並使其財產、名譽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一司法解釋所述情形,正是以欺詐方法侵害他人意志自由權的行爲。正如學者所指出的那樣:詐欺是故意以使人陷於錯誤爲目的的行爲。詐欺的成立,須詐欺人有虛構事實的行爲,是故意侵害觀念純正的行爲。因此,只須有使被詐欺人陷於錯誤的故意即可。脅迫,就是故意以不當的目的或手段,預告禍害,使人心生恐怖的行爲。詐欺、脅迫行爲均系侵害自由權,其所侵害的正是精神自由權。

我們國家對於人身自由權這方面有了明確的規定,人身自由權也是我們國家公民的基本權益,至於限制人身自由行政處罰由誰行使等方面的一些相關問題,我們還是應該多瞭解相關的法律知識,就能夠自己明白這些問題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