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除應具備債權人與債務人合意等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還需具備兩項特別要件。一是債務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而不是向債權人履行。二是不但債權人享有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權利,第三人亦直接取得請求債務人履行的權利。第三人未取得請求權,則不是真正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多是合同履行地點爲第三人處。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其結構是基本合同加第三人約款。例如發貨人用火車將貨物發送第三人,發貨人與鐵路局訂立的鐵路運輸合同爲基本合同,鐵路局將貨物運至第三人爲第三人約款。鐵路局之所以將貨物運至第三人,是由於發貨人交付了運費,發貨人與鐵路局形成補償關係。發貨人使鐵路局將貨物運至第三人,多是因與第三人有對價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