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雖然不是合同當事人,但是其行爲依然會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比如,上面例子當中的王五交給張三的電腦有質量問題,不能正常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張三是找與其簽訂合同的李四主張違約責任,而不能直接找交付電腦的王五承擔責任。李四在向張三承擔了違約責任後,再依據其與王五簽訂的合同,向王五主張承擔違約責任。
這是合同相對性的要求,也就是誰籤的合同找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四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爲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後,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