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之日 生效之日

假釋之日 生效之日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從刑法條文來看,確定之日不應是生效之日


我國刑法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明確規定爲從判決執行之日計算,而對緩刑考驗期限,卻規定爲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可見在立法上執行之日與確定之日是不同的時間概念。由於判決生效後交付執行,因此從執行之日起計算又可稱爲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那麼,判決確定之日不是指生效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