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勞動罪是如何處罰的

強迫勞動罪是如何處罰的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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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勞動罪如何處罰

首先,犯強迫勞動罪是由特定涵義的“用人單位實施的犯罪,這些用人單位僅限於經濟組織。實踐中,對於機關、事業單位或團體強迫招用職工勞動的,不應以本罪論處。其次,本罪構成要有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且是違背職工的意志,強迫勞動的行爲。如果用人單位並沒有使用這種法定的方法,只是對職工進行嚴格要求,或者職工自感超時間、超負荷地勞動,用人單位並未對其強迫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本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用人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如果對職工採取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勞動,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這裏要注意的是:一爲限制自由,且強迫他人勞動。一爲剝奪自由,實施拘禁。

強迫職工勞動罪的一罪與數罪問題

實踐中,行爲人在強迫職工勞動中,如果對職工又實施了其他故意犯罪行爲,如故意傷害、侮辱等行爲的,對行爲人應當實行數罪併罰。如果行爲人以強迫勞動爲目的,職工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堪忍受而自殺,行爲人對此結果有過失的,對行爲人應按本法第232條的情節較重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此種情形可視爲強迫職工勞動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