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勞動罪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強迫勞動罪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部分用人單位爲了圖一時之利,往往會要求勞動者強迫勞動,殊不知,用人單位在實施強迫勞動行爲的同時,已經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甚至觸犯了刑律。對此,我國刑法專門規定了強迫勞動罪。

一、概念

強迫勞動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爲。

二、《刑法》條文

第二百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刑法修正案(八)》將上述法條修改爲:“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爲,爲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爲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三、立案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強迫他人勞動,造成人員傷亡或者患職業病的;

(二)採用毆打、脅迫、扣發工資、扣留身份證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強迫婦女從事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或者強迫處於經期、孕期和哺乳期婦女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以上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四)強迫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勞動,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構成條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既侵犯勞動者的人身自由,又侵犯國家勞動管理制度。勞動者作爲公民其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已爲我國憲法所明定。所謂國家勞動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勞動法》及其系列配套規章的規定,依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包括用人單位)不得侵害。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爲。1、有違反勞動管理法規的行爲。所謂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國家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律或者其他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2、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使用暴力、脅迫的方法,如施以傷害或以殺害、傷害進行威脅等,強迫他人勞動。所謂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是指採取監視、禁止出入等方法而將職工限制在一定的場所、區域內強迫他人勞動。3、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長時間無償強迫他人勞動的;強迫多人無償勞動的;因強迫勞動致使發生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的;採用暴力、脅迫、侮辱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情節惡劣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強迫勞動罪,還包括用人單位。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爲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會產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後果,但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

上述介紹可以看出,強迫勞動罪是指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勞動的行爲。要把握好該罪,當事人還應從該罪犯罪構成來把握。如勞動者被用人單位強迫勞動的,應當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勞動者還可聘請律師向用人單位申請賠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