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意味着什麼2020

檢察院批捕意味着什麼2020

爲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爲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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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意味着什麼



    1、有證據證明被批捕人發生了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2、被批捕的人正式進入了刑事訴訟程序並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刑訴法》第六十條 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



    《六機關實施規定》第26條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將原刑事訴訟法關於逮捕條件中“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的規定修改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其中“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二)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爲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爲中的一個。



    《法院執行解釋》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存在,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告人,認爲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決定依法逮捕。



    逮捕、起訴、量刑是很多刑事案件在審查的過程之中都會發生的,但是並非是所有已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都會被判刑,若是隨着案件偵查的深入,發現該犯罪主體實施的犯罪行爲,只是造成了輕微的傷害,此時一般是不會被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