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批捕意味着什麼

人民檢察院批捕意味着什麼

一、人民檢察院批捕意味着什麼?

人民檢察院批捕意味着構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性很大。

《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

第一條辦理審查逮捕案件,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逮捕條件,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對於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批准逮捕: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檢察院不予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採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常見於以下幾種情形: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屬於罪當逮捕,但確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三、批捕後律師會見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律師執業證及律師執業證複印件;

2、授權委託書;

3、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4、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總的來說,刑事案件中,被人民檢察院批捕意味着被判刑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現如今,公檢法機關辦案時,每一個環節都有相應的法律制度進行約束,如果沒有足夠的把握,檢察院是不會輕易作出批捕決定的。批捕之後,犯罪嫌疑人應當配合辦案機關的辦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