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八條第五章

勞動法第八條第五章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九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爲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