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九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爲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