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婚姻的步驟

撤銷婚姻的步驟
可撤銷婚姻法條有哪些 可撤銷婚姻的撤銷流程是怎樣的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撤銷婚姻,一般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的程序辦理。   (1)初審。婚姻登記員查驗當事人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覈查本登記機關原登記檔案。   (2)受理。指導當事人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3)審查。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和申請書內容進行比對、覈查,確保相關內容的一致。   (4)報批。婚姻登記員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   (5)公告。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將《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如30日內無異議,則宣告撤銷當事人的婚姻登記,同時宣告該婚姻證作廢並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