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婚姻的條件

撤銷婚姻的條件
一方受脅迫與另一方登記結婚後,可以透過提交如下的證據來撤銷婚姻關係:
1.身份證據 (1)結婚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婚姻關係成立的證據
(2)當事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明 2.受脅迫的證據
可撤銷婚姻的法定理由只有一個,就是受到了脅迫。同時《婚姻法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爲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所以如果發生了可撤銷婚姻關係糾紛,雙方當事人必須圍繞是否存在受脅迫或者沒有脅迫的事實提交相應的證據。比如帶有威脅內容的書證、錄音錄像證據等等。
3.時間證據 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