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①本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②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③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當事人持有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