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違約金案例

調解書違約金案例
請問大家法院執行調解書違約金是怎樣的
如果違約金條款約定明確,違約事實簡單明瞭,由執行機構進行判斷尚屬合理。例如調解書第1項約定,由債務人於2015年10月1日前將100萬元打入債權人尾號爲1234的銀行帳戶;第2項約定,若債務人逾期打款,則應當向債權人支付違約金20萬元作爲賠償。執行程序中,法院可以根據被告的銀行轉賬明細判斷被告是否已履行調解書第1項的義務,進而判斷應否支援原告的違約金主張。畢竟,即便執行依據爲法院判決並且裁判主文明確判令債務人支付“自某某日至實際清償之日”的違約金,也需要執行機構來確定“實際清償之日”。質言之,該等事實適宜由執行機構確定。但若調解書中確定的義務是否履行不那麼容易判斷,違約金條款又存在疏漏,仍由執行機構判斷則可能存在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護不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