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立案標準有下列行爲之一,並且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一) 聚衆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二)聚衆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三)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