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當事人控告書

刑事附帶民事當事人控告書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

第十一條 因犯罪行爲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爲能力和限制行爲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國有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十二條 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訴訟請求涉及死亡賠償金、生活費等,賠償權利人人數衆多的,應當列爲共同原告人,並可以推舉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但必須經其他權利人授權。


被害人死亡後,部分權利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通知其他權利人蔘加訴訟。不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應當追加爲共同原告人,但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除外。


第十三條 無行爲能力和限制行爲能力的賠償權利人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仍應當將賠償權利人本人列爲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第十四條 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是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入的遺產繼承人,以及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爲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共同致害人,是指與被告人共同實施了侵害行爲,但其行爲尚不構成犯罪以及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入。


第十五條在逃的同案犯不列爲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第十六條 刑事被告人及共同致害人系未成年人的,可以將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列爲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並由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審判時被告人已成年且有經濟能力的,應由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實施犯罪行爲致人損害,僱員與僱主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在附帶民事訴訟中爲共同被告人。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他人的犯罪行爲遭受人身損害,向僱主提出賠償要求的,不屬於附帶民事訴訟受理範圍。


第十八條被告人親屬在附帶民事訴訟過程中.自願代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准許,但不列爲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被告人親屬自願補償被害人的,無需徵得被告人同意。


第十九條分案處理的共同犯罪案件,前案中的被告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先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承擔的賠償責任超出其應當承擔的份額的,有權就超出部分向後到案的共同犯罪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予以追償。


前案的附帶民事賠償未得到執行或部分執行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仍可以在後案中就未執行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按前款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處理。


第二十條 由不同法院分案處理的共同犯罪案件,原告人分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可以由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其中一個法院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合併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