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法律風險

物業管理法律風險
物業管理法律讀本
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爲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價格改革和實施普遍性降費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6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三十五、刪去《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此外,對相關行政法規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刪除的兩條內容:

第三十三條: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最新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羣衆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透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透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 國家鼓勵採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爲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上訴就是物業管理法律讀本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