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性病罪判幾年

傳播性病罪判幾年
傳播性病罪判幾年
1.傳播性病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360條第1款),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進行賣淫、嫖娼的行爲。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傳播性病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社會治安管理秩序。賣淫、嫖娼是國家法律嚴厲禁止的行爲。行爲人爲了賺取錢財,滿足自己非法的性慾,或者爲了其他原因,置國家法律於不顧,仍然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行爲人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情況下,仍然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其行爲將直接傳播性病,對他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
有人認爲,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其行爲所直接指向的對象仍然是那些賣淫、嫖娼的違法犯罪分子,把性病傳染給了這些違法犯罪分子是其自作自受,罪有應得。因此。其行爲談不上危害他人的身體健康。我們認爲,賣淫、嫖娼雖然是違法的,但自有國家法律對其行爲施加處罰,賣淫、嫖娼違法犯罪分子的合法權益不因其違法犯罪行爲而受到非法侵害,其健康權利同樣應當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賣淫、嫖娼人員是性病發病的高危人羣,身患嚴重性病仍然進行賣淫、嫖娼,性病就會由此得到迅速的傳播和蔓延,對他人身體健康危害之巨是不言而喻的。爲了維護善良的社會風氣和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保護人們的身體健康,對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仍爲賣淫、嫖娼的犯罪行爲,必須依法嚴厲打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嚴重性病患者實施賣淫嫖娼的行爲。賣淫、嫖娼是相對應的行爲,賣淫是指以營利爲動機,與不特定的異性發生性交或從事其他淫亂活動,嫖娼則是指以交付金錢或其他財物爲代價與賣淫者發生性交或從事其他淫亂活動。即性病患者與他人從事性交以外的淫亂活動時,也容易將性病傳染給對方。因此,其他淫亂活動與以性交爲內容的賣淫、嫖娼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既然刑法規定性病患者賣淫、嫖娼罪的意圖之一是防止性病的傳播,就應禁止這種行爲,否則不利於實現刑事立法的意圖。
本罪是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在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情況下,故意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爲,即構成犯罪。至於實際上是否已造成將性病傳染給他人的結果,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當然,如果行爲人的賣淫嫖娼行爲確已引起他人染上性病的後果,可以作爲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已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人。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均可成爲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爲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出於某種動機或爲達到某種目的,仍然向他人賣淫或嫖娼。行爲人的“明知”可以是確切知道自己患有某種嚴重性病,也可以是其知道可能患有某種嚴重性病。如果行爲人未被確診爲患有嚴重性病,但根據其知識、閱歷能證明其明知可能患有嚴重性病的,也應視爲“明知”。至於行爲人對可能發生的將性病傳染給他人的危害結果是持希望或放任態度,不影響本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