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可否保全

拆遷補償可否保全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爲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爲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爲。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爲,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爲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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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人可否選擇補償方式

新《條例》規定,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但是選擇權要受以下兩種條件的限制:一是規定了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拆遷時被拆遷人只能選擇貨幣補償;二是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只能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不能選擇貨幣補償。新《條例》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這樣規定,主要是基於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附屬物不具備獨立使用性質,產權調換後無法獨立使用。另外,附屬物屬於特定建築,不同建築對附屬物的要求也不相同。

二是解除不了租賃關係,意味着租賃雙方不能就補償金額的分配比例達成一致意見,拆遷人沒有義務也很難就補償金額給房屋所有人與使用人劃定一個雙方都認可的比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實行貨幣補償,要麼侵害出租人利益,要麼侵害承租人的利益。另外,允許被拆遷人選擇,被拆遷人爲了早日解除已經存在的租賃關係,選擇貨幣補償,這樣可能會出現因拆遷使原承租戶失去了居住空間,也違背了不能因爲拆遷而使原存在於被拆遷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係強制解除的原則。

給予被拆遷人房屋拆遷的補償與房屋是什麼結構的房屋是沒有關係的,只要是滿足相應條件的,在此情況下進行拆遷的都是按照摘要中的公式進行計算的。也就是不論什麼結構的房屋賠償款都是與房屋的使用年限以及預估使用年限有關的,與其他因素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