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侵權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環境侵權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環境侵權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環境污染對人類的生命健康。以及人類的可持續發展造成極其嚴重的損害。因此,污染環境損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加害人是否有故意或過失不再成爲訴訟證明的對象。
2、在此類案件中,由於環境污染具有漸進性、複雜性的特點,而且,受科學知識和技術手段的限制,由受害人證明白己所受的損害與環境污染的因果關係對受害人不公平。因此,受害人只需在訴訟中證明自己因環境污染所遭受的損害後果的存在,而由加害人就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