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推定原則舉證責任倒置嗎?

衆所周知,在我國的司法訴訟程序中有着有關過錯推定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但很少有人清楚它們之間的關係。針對過錯推定原則舉證責任倒置嗎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透過對過錯推定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的說明來對這個問題做出解答。

過錯推定原則舉證責任倒置嗎?

一、過錯推定原則舉證責任倒置嗎

舉證責任倒置只是過錯責任原則中舉證義務分配的不同,不是一種獨立的歸責原則。大原則還是隻有兩種,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民法傳統上的原則就是過錯原則,是意思自治在侵權法上的突出表現。無過錯原則只是特例,必須法律有明確規定才行。

二、過錯推定原則

過錯推定,也叫過失推定,在侵權行爲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訴訟中,能證明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的情況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損害的發生自己無過錯,那麼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損害的行爲中有過錯,併爲此承擔賠償責任。

三、舉證責任倒置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1、是指在侵權訴訟案件中。

2、不是所有侵權案件都採取舉證責任倒置,法律直接規定了8種情形。

3、由侵權人負責舉證。

4、侵權人舉證的目的,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

5、不舉證、舉證的結果,證明不了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無過錯或者第三人無過錯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四、侵權責任法中的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爲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爲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所以區分的標準很簡單,行爲人沒有過錯的(不論如何證明這一點)不承擔責任的,就是過錯責任,沒過錯也要承擔責任的,就是無過錯責任。

綜上所述,就過錯推定原則舉證責任倒置嗎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在此提示大家,舉證責任倒置只是過錯責任原則中舉證義務分配的不同,不是一種獨立的歸責原則。在訴訟實踐中,如果一方認爲對方對己方有侵權行爲,則可使用舉證倒置,這時法官會要求原告方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方對己有侵權行爲。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