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別危害公共安全與危險駕駛罪

如何區別危害公共安全與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區別
以下是危險駕駛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區別:

(一)危險駕駛罪是危險犯

1、從危險性質上講,危險駕駛罪屬於抽象危險犯

在刑法學理論上,以對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爲處罰根據的犯罪,是危險犯。危險犯的社會危害性表現在行爲雖未造成實際的損害結果,但使法益面臨威脅,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安全陷入危險。危險犯又分爲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是指以發生侵害法意的具體危險作爲構成要件要素的犯罪,例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抽象危險犯則是指行爲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就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的區分標準而言,可以認爲二者只是危險程度的不同,即抽象危險犯是具體危險犯的前一階段,即侵害意味着發生實害,具體的危險意味着侵害的可能性,抽象的危險意味着具體的危險的可能性。因駕駛行爲本身具有很大的潛在風險,駕駛人在違反道路交通法規的情況下,發生嚴重後果的概率被大大提高。這使得危險駕駛成爲一種高度危險的行爲,這種行爲一經實施就已經造成了法益處於危險的狀態,危險駕駛行爲本身的危險性足以直接認定犯罪成立。由此可見,危險駕駛罪屬於抽象危險犯。具體到本案中,被告人彭某與侯墨軒在公共道路上多次追逐競駛、互相別擋,此種行爲對道路上其他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具有較大的抽象危險性,理應定罪。

2、從危險程度上講,危險駕駛罪不具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社會危害性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對此罪中“以其他危險方法”應做嚴格解釋,不能任意擴大其適用的範圍,只有行爲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所採用的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的危險性相當,且行爲的社會危害性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能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3、從危險主動性講,危險駕駛罪不具有“加害性”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行爲人的目的往往是爲了損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明顯的“加害性”。行爲人對可能發生的危害後果雖然很難控制和預料,但行爲人能夠控制自身的安全。而危險駕駛行爲一般不具有這種“加害性”特徵,它的危險性來自行爲本身而不是“加害性”。

(二)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爲間接故意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犯罪的故意。即行爲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會發生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這裏既包括直接故意,又包括間接故意。

(三)追逐競駛構成的危險駕駛罪是情節犯

刑法上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並沒有做犯罪情節上的要求,只要是實施了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就可以定罪。對於追逐競駛行爲,《刑法修正案(八)》中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由此可見,追逐競駛只有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才構成危險駕駛罪。一般的追逐競駛行爲,則不能認定爲犯罪。一般認爲,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情節惡劣”包括如下情形:(1)酒後、吸食毒品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2)無駕駛資格追逐競駛的。(3)在道路上駕駛非法改裝的機動車追逐競駛的。(4)以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速度追逐競駛的。(5)在車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競駛的。(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競駛的。(7)追逐競駛引起嚴重交通堵塞或者公共恐慌的。(8)使用僞造、變造或者其他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9)因追逐競駛受過行政處罰,又在道路上追逐競駛的。(10)其他應當認定爲情節惡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