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 羈押的必要性

尋釁滋事 羈押的必要性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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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逮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強化了檢察機關對逮捕措施和未決羈押的法律監督,有助於實現三個轉變:
(1)從“事先授權”到兼具“事後監督”。在原來事先審查批准逮捕權的基礎上,賦予檢察機關對逮捕後羈押狀態的審查權。
(2)從“一次性批准”到“動態監督”。在原來一次性批准決定偵查機關(部門)適用逮捕的基礎上,賦予檢察機關對逮捕措施的動態審查權。
(3)從“階段控制”到“全程控制”。